各縣(市)、區局,各分局:
根據《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》(冀地稅發[2004]84號)的有關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市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,現對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應稅所得率作如下調整:即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,不能準確反映經營成果的建筑安裝企業,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,應稅所得率統一按7%執行。代開票時個人所得稅按1.5%的征收率預征,年終匯算清繳。請各單位認真按照本規定貫徹執行,確保定率征收到位。本規定自
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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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《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》補充通知
各縣(市)、區局,各分局: 根據《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》(冀地稅發[2004]84號)的有關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市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,現對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應稅所得率作如下調整:即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,不能準確反映經營成果的建筑安裝企業,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,應稅所得率統一按7%執行。代開票時個人所得稅按1.5%的征收率預征,年終匯算清繳。請各單位認真按照本規定貫徹執行,確保定率征收到位。本規定自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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